
宿松县林业局简介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宿松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19号)《中共宿松县委、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松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林业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县林业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标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推进林长制工作。拟订全县推进林长制相关配套制度,组织开展林长制实施情况检查监督、考核工作。承办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交办的有关事项。负责县级林长制办公室工作。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助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规定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编制。负责县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的管理。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救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林业科技、教育和合作交流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第四条 县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计划财务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宣传、信息、综治维稳、文明创建、双拥、统战、安全、保密、综合档案、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工教育和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县级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直属单位及下属单位计划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生态保护修复办公室(造林绿化股)。起草国土绿化重大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股(政策法规股、行政许可股)。承担全县森林、草原、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拟订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承担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全县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县草原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
(四)自然保护地管理股。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负责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的管理。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承担全县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全县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五)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股(林长制工作股)。负责林业市场主体培育和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及服务管理。承担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业产业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承担林长制有关指导协调、制度制定和督察考核等具体工作。承担县级林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股级领导职数5名(1 名为兼职)。
第六条 县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执行。
